问题 | 遗嘱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遗嘱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1 、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一种形式的遗嘱生效都对行为人规定了相关要求,只有满足法定要求的条件才能使遗嘱发生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1 、按照我国民法典,公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将口头遗嘱内容制作成书面遗嘱,对紧急情况解除后多久应当将口头遗嘱内容制作成书面遗嘱我国民法典暂无规定,这有待于民法典的修改中体现。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于危急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效力要比遗赠抚养协议低,但同时却又比法定继承的高。于是在没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时候,订立的遗嘱同时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才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那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若都是属于公证遗嘱的话,自然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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