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2、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总而言之,以上介绍了刑事上诉程序的相关内容,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虽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但到时候也会再回到原审法院,所以一般建议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或以口头的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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