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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案件
释义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一、交通肇事罪处理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共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二、到派出所结案是什么意思
    去派出所结案意思是之前在派出所报的案件有结果了,派出所已经处理完毕,需要本人去派出所确认结案。
    结案流程的情况如下: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由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派出所经过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流程最终结案。
    派出所处理一般的案件结案时间如下:
    1、一般情况下,伤情明显不够轻伤的,不需要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的,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格认证的,在受理案件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
    2、如果需要进行鉴定或者认证的,可以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三日内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
    3、一般调解工作为一次。如果第一次调解未成功,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调解的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进行调解,一般情况是在第一次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通事故最迟多久必须结案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最晚会在六个月后结案。具体时间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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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