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属于哪一种权利? |
释义 |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转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转让的附随性;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转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2)转让的附随性;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拓展延伸 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内容是什么?从属性与债权有何关系?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的特性表现在:首先,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以债权为基础,以担保物权为手段,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其次,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即担保物权人不能独立支配担保物,其权利受到限制。此外,担保物权也具有优先权,即在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最后,担保物权具有双重性,即既是权利,也是负担。综上所述,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以债权为基础,以担保物权为手段,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具有从属性、优先权和双重性的特点。 结语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转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会随之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转让的附随性;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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