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哪些委托代理人 |
释义 |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哪些委托代理人 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诉讼代理人: (1)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二、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遇有特殊情况,被告申请延长答辩期限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和答辩的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内不能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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