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女子控诉因生女孩遭家暴瘫痪,家暴致残怎么判刑 |
释义 | 近日山东潍坊杨女士发文称,2020年3月她因生女儿遭家暴导致瘫痪。 杨女士称,2020年3月14日大约晚上10点,自己被老公和婆婆毒打,因为自己当时大喊救命,所以被邻居救到了自己家中。邻居观察自己情况后就想拨打120把杨女士送到医院,自己丈夫则阻止邻居拨打120,然后丈夫和婆婆将自己从邻居家抬回家中。在邻居的催促下,杨女士公公赶回家中。但是杨女士公公回来后并没有将杨女士送医,反而把杨女士拘禁在家里长达80多个小时。3月20日自己母亲来看自己的时候才被送医也是当天自己报警。 杨女士还称,其向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报案后,警方曾在2020年6月中旬对其丈夫及婆婆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女士向潍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定该《决定书》违法后,将潍坊市政府、奎文公安局及其婆家告上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警方重查。 对此,杨女士公公则称婆家并未因她生下女儿对她进行过家暴;奎文公安局工作人员则表示此事不便回应。 一、家暴致残怎么判刑? 家暴致残的,涉嫌虐待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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