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主债务人。支票的付款人,是接受出票人委托而付款的银行,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就是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存有足够的资金,银行才可以付款,存款不足,银行不光不付款,而且还要对出票人进行处罚,所以,银行不是主债务人。同样,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因为持票人必须持支票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而不是首先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的责人是一种担保责任,在付款银行没有付款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综上,支票是没有主债务人的,这点和汇票不一样,汇票的付款人是主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