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涉及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关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风险提示:股权质押的风险:股权质押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意味着已从出质人手中接过股权的市场风险。然而,股票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远大于传统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外部因素,最终的结果都转移到股权价格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