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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除与未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
释义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征得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养子女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则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应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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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