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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处理拆迁补偿纠纷
释义
    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受理条件及中止审理情形,解决方式包括行政裁决、依法起诉和强制拆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纠纷,只能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受理吗?
    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受理拆迁补偿纠纷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受理条件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纠纷,肯定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原因,比如对拆迁补偿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在拆迁补偿案件中相对方是行政机关,所以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语
    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受理需满足条件:原告与纠纷直接相关、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中止审理情形包括:原告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行政机关、法人或组织终止、不可抗力、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依赖其他案件结果、其他中止情形。解决方式有:行政裁决、依法起诉、强制拆迁。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纠纷需告知具体原因,民事诉讼不受理,被拆迁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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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8: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