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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处罚标准细分
释义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处罚标准及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非法行为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采血、供血等操作,违反采血技术标准,非法供应原料血浆,未按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等。其他非法行为也属于该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处罚标准细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2、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
    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1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处罚标准细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法律依据,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客观要件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其中包括多种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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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