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逾期了还款不还会坐牢吗 |
释义 | 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况。信用卡逾期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认定为犯罪。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一、恶意透支要坐牢。 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客观上,一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三是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认定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3、综上可以得知,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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