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欲离职,违约金是否可免? |
释义 | 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劳动者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离职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档案检查、公积金转出等手续。建议书面申请正常离职,如紧急情况可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离职手续包括归还物品、工作交接、档案检查、停保险、提取档案、公积金转出等。需向单位了解特殊手续。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手续办理: 1、在这一个月期间,尽快的把本单位的特殊事项办理干净。比如借出物品的归还,工作的交接。 2、如果在此期间单位人事能帮你办理档案的事宜是最好的。可以提前预约做下面的事。 1).让人事帮忙检查档案,最主要的是各个时期的资料。千万查清楚,比如大学毕业时的派遣证,工作中的职称评定资料。如果少了有需要补的尽快办理。还有就是档案的装订(有的人才只接收装订好的,未装订的他们不收)。 2).查询一下公积金账户,到单位管公积金的部门。问清楚你们单位公积金是国管的还是市管的。开具相应的账户资料。上面的准备工作做好了,进入实际的离职操作阶段。 1).通知单位管保险的部门,停掉本月之后的保险。并且去新的单位管保险的部门提供身份证和医疗蓝本。把保险续上。 2).去新单位人事部门开档案的提档函,如果单位没有档案的保管权。问清档案都放在什么人才。如果单位不管档案的事。就近找一个人才。人才都有保管档案的业务。同样去开提档函。然后回本单位提取档案,并按提档函上的日期规定(生育证明,工资证明),送回新单位。 3).去新单位问清公积金是国管还是市管。开具相应的账户资料。回原单位将现在的公积金做转出。问清多长时间能转完,然后让新单位查账户是否已经转过来。上面的全部完成后问清原单位还有什么特殊手续。 结语 自动离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一定的困扰和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合法的离职方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议您在离职前与单位协商一致,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期间,尽快完成特殊事项的处理和工作交接,并与人事部门协商办理档案事宜。同时,注意查询和处理公积金账户,并咨询原单位是否还有其他特殊手续需要办理。以此确保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