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重整计划; 2、通过和解协议; 3、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4、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核查债权; 7、监督管理人; 8、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