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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释义
    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财物进行非法占有,若数额达到较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职员和工人等,但不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法律分析
    一、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物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上的债务对公司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较大,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结语
    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对公司财物进行非法占有,数额达到较大,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数额巨大,将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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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2: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