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之后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一、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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