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解释明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刑事和解的规定和实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首先,形式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其次,适用的案件范围从犯罪人类型上说,主要包括轻微财产性犯罪案件和轻微人身侵害案件,但也有国家成功的将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犯罪。 2.和解的一般过程。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三是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过高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经履行的刑事和解协议不可以再反悔。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