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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委托书怎么写?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开庭委托书,必须载有的信息如下: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受委托人有可能是律师,也有可能是和委托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分析
    开庭委托书,必须载有的信息如下: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受委托人有可能是律师,也有可能是和委托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参加庭审、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法律委托书怎么写
    当委托代理授权采用的是书面形式的时候,应当载明有以下事项: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1.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是表明委托人将要委托何人。当被委托人是自然人时就是姓名,当被委托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就是名称。
    2.代理事项是指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办理何种相关事情,只有在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事情,被委托人才算是有权代理,否则算是无权代理。
    3.代理权限通常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权限是指被委托人办理事情只能代表委托人处分普通权益,特别授权限是指被委托人办理事情能代表委托人处分重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上写着全权授权但未表明具体权限内容的只能当作一般授权,所以想要特别授权,必须标明具体授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该内容由 陈结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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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