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未取得生育证超生的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相关条款规定,符合生第3胎,但是没有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对那些符合生育规定,但生育女子不满28周岁或者距离生育第一胎不满4年的,按照人均纯收入的20%征收。二、未达到生育间隔年限的符合生育条件,但未达到生育间隔年限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三、无法固定户籍社会流动人口超生第三胎的社会有很多流动人口,无法固定户籍,将按照首先发现超生行为地区的收费标准收取,只需缴纳一次费用即可,不能重复征收。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农民户口的居民超生三胎农民户口的居民超生三胎的,夫妻双方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数额为基础,采取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