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继承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提出申请遗产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