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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没有效的
释义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没有效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退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怎样算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或许有些过了,但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危及的时候,突遇大病、车祸、天灾等等。虽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可也不乏趁火打劫之徒,不少人趁着主人家危难之机或明或暗地签合同牟利,也是很常见的。这类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只是往往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算是趁人之机而签订的合同。
    趁人之机一般具有有以下特征: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通常所所指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无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该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需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如果李四并不知情,只是“凶残”杀价,将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迫于急需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合同。因为李四压根不知道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不得不违心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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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