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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有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不能早于或同时届满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不明确,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以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准。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限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后计算。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协商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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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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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