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人未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参保人自购药品;参保人因矫形、整容(非功能性)、镶牙、减肥、增高等而住院;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