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破案:网络诈骗的罪与责 |
释义 | 网络诈骗是一种远程、非接触式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由于其蔓延性大、手段翻新快、团伙作案和跨国作案等特点,对司法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然而,电信诈骗构成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仍会努力破案,追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能破案吗,网络诈骗构成什么罪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因此电信诈骗对于违反了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是要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的,成立诈骗罪,所以能够破案的。 那么诈骗有哪些 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2、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3、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很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分工很细,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4、是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结语 网络诈骗构成犯罪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司法机关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破案并建立诈骗罪。网络诈骗具有蔓延性大、手段翻新快、团伙作案和跨国跨境犯罪等特点,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的预防和打击,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的犯罪威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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