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行政处罚法 没有规定罚款多少金额需要告知听证,只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规则》只适用于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 经营许可证 、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