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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有
释义
    对于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建议书裁定。
    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事案件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多久有结果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怎么办
    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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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