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回避的规定 |
释义 | 仲裁员回避原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其他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曾提供咨询、离任不满2年、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2年、推荐代理人、与本案相关人员有关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法律分析 下列仲裁员要回避: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拓展延伸 仲裁员回避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仲裁员回避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仲裁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不适当行为时,需要采取回避措施。这些规则适用于各种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据规则,当仲裁员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时,仲裁员应当主动回避,以避免对仲裁结果的影响。回避程序通常包括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机构审查申请的合理性、仲裁员自行回避等步骤。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仲裁员回避规则的实施,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与中立。在仲裁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不适当行为时,回避措施的采取显得尤为重要。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类仲裁机构和程序,旨在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性。根据规则,当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存在利害关系时,仲裁员应主动回避,以确保仲裁结果不受影响。回避程序通常包括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机构审查申请的合理性以及仲裁员自行回避等步骤。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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