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