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医疗保险条例》,职工在单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其中,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自缴纳。 2.《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在单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3.《新野县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六条:职工在本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承担50%的比例。 因此,新野县职工在本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各承担50%的比例。职工需在出院后及时向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