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工会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3)监督企业不断改善生产劳动条件,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5)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一、集体合同订立流程是什么?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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