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首先,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其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 一、附随义务造成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造成的违约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规定,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丢了,怎么要回合同款 合同丢了,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权利义务之后索要合同款即可。 合同丢失,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消失,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