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工伤认定中止? |
释义 |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及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款,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在结论未作出前将中止。同时,工伤认定申请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如下: 1、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处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伤认定不得不中止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中止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工伤认定中止的条件和限制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工伤认定的进行暂停或中止。具体条件和限制因国家法律和政策而异。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可能会中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工伤认定申请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申请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3.工伤认定申请与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冲突;4.工伤认定申请与雇佣关系或工作岗位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5.工伤认定申请涉及的伤害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关联。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限制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工伤认定的中止条件和限制是多方面的,包括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劳动争议处理处于仲裁或诉讼程序、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止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认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那么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将会中止。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限制因国家法律和政策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