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因素有: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的人。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银行及信用卡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表现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数额的认定 (1)一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