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用工主体不同,劳动者待遇不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用工期限不同,隶属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 具体内容如下: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2、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4、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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