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派出所行政拘捕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捕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申请的,拘捕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捕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申请的,拘捕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捕决定的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