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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开荒谁受益的政策红头文件原文
释义
    农村开荒的规定有: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001年,国家就有“谁开荒谁收益”的政策。根据省政府2005年11号文件规定,安置费应该百分之七十以上给被征地的农户,具体补偿一般以经管局发放的承包证为准。
    土地是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双方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荒地的承包有利于我国土地的利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但如果确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过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
    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对于荒地,农民个人是可以承包的。荒地是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属法律应当作出规定。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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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