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