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其的基本涵义是:“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是指奉行一个主权国家的原则;“两制”是指在奉行一个主权国家的原则前提下, 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施行另一种社会制度,以便达到国家的顺利统一.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按《香港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国,按《澳门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一)一个中国;(二)两制并存;(三)高度自治;(四)和平谈判。 香港、澳门的主权和治权都在中央,其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尊重和维护“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一国”是不可挑战的,而“两制”必须在“一国”之内运行。实行“一国两制”的目的,是要在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