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检察院量刑的结果跟法院的一样吗 不一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有建议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并没有影响,也不确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一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会采纳,特殊情形除外。 三、逮捕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逮捕的形式要件: 1、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2、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3、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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