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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
释义
    免除债务的法律后果有:
    (1)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一、合同纠纷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消灭事实的人负责证明。因此,主张他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已归于消灭的一方应就消灭他人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权利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两种。其中,绝对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有解除合同、履行期届至等。
    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了: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合同权利。合同的债权债务才能整体地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3、债务相互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当事人互负的合同债务,也消灭了当事人互享的合同债权,所以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某些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下,会出现债务履行受阻的现象。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债权人受领不能,债务人不能确知何人为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去向不明等。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即可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债务人得以免除其清偿义务,所以免除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绝对终止的一种方法。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存在时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就当然消灭。所以混同也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绝对终止的原因之一。
    二、留置一般有几种结果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三、债务的终止有什么主要原因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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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