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申请司法确认的思考 |
释义 | 省、市地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法律性质及方式 被指定单位的法律地位 指定机构作为代表人 由第三方组织磋商 磋商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磋商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职能部门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磋商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目前学界并无一致意见, 有学者认为是一种行政协议,但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们认为还是民事协议。 二是在行政职能部门介入调查、磋商阶段,法院可依申请人申请发出禁令、进行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及时制止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且原则上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但禁令、保全或执行可能对赔偿义务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赔偿义务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不再有紧迫性危险并提供担保, 申请解除禁令、财产保全或中止先予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予准许。 三是参照最高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们建议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后,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履行支付、修复义务,则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执行, 无需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申请。 四是赔偿资金的缴纳、监管及使用。赔偿义务人按照磋商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放在什么地方?如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最理想的方案当然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或财政专户,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资金的安排、使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方案,但应成立一个资金管理委员会,法院派人参加管理委员会,目前, 贵州方案正是按照这个思路在做。我们建议,资金管理委员会还可以请环保专家、环境法学专家、当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财政及审计部门一道参与。 五是公众参与。如何保证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切实修复?除了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外,公众参与也非常重要。在贵州,我们在公益诉讼中引入了环保组织对污染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创设了第三方监督环境治理社会管理模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中,我们认为也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督,让磋商协议真正能够落实,让生态环境真正得到修复。 (作者单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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