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1、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1)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遗嘱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立遗嘱,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5)遗嘱还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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