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
释义 |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除个别情况除外,行政被处罚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人本人。就交通违章处罚而言,由于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极为普遍,如买卖不过户、出借车辆、盗窃车辆等,再加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理部门“电子眼执法”,电子眼中的违法者未必是车主,所以车辆违章即对车主处罚有失公允。 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效力期限是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期限则是九十日,但是能依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期限规定 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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