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失职罪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罪主观恶性更大,追诉标准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国有公司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1、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的主体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两罪都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所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所以,两者的追诉标准也有所不同。 结语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条件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等,以及其他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与之相比,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表现为滥用职权,而失职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因此,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较大,追诉标准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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