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个月的抚恤金可以按继承能办吗 |
释义 | 十个月的抚恤金不可以按继承办。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1、概念: (1)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法理依据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按照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补偿的对象是家庭成员。 (2)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家属精神痛苦的补偿,为了弥补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近亲属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因此,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人是作为家庭成员的近亲属,这种权利不能被继承和让与。 2、具体理由: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牵涉到以遗产清偿死亡人债务的问题,基于以下几种理由,决定了这两者不能视为死者留下的遗产。 (1)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产生在公民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法理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无论遗产的的存在形式和形态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前已经存在。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产生都是在公民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法理特征。 (2)死亡赔偿金、死亡者精神抚慰金并非是对死者本人的补偿。 遗产的所有权人一定是死亡的公民,遗产权利的主体不能指向他人。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继承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他人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死亡者精神抚慰金并非是对死者本人的补偿,而是对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补偿,权利主体是死者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因此,不能视为是死者的遗产。 (3)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作为遗产处理会剥夺家庭成员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把死亡赔偿金、死亡者精神抚慰金作为遗产处理还会导致一连串社会不公的出现。上海某区就出现过债权人状告死者家属,要求以死亡赔偿金和死亡精神抚慰金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案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国家早就废除了“父债子偿”的做法,死者生前所负债务,应当以死者个人遗留下的遗产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应当承担死者生前的债务。而死亡赔偿金、死亡者精神抚慰金与死者生前的行为没有关系,作为遗产来处分,会使本来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变成对死者生前行为的抵偿,与社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3、结论: 由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亲属的合法财产,不能按照遗产来分割和处分,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行为干涉他们应当取得的财产。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伤保险待遇不可以继承。职工因工伤死亡,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工伤职工本人,因为工伤遭受工资福利、身体伤害的补偿;是给予因工死亡职工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近亲属的补偿,仅限于本人享受。不是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遗产,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继承。但是,工伤保险待遇虽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并非绝对不能继承,在它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权利后可以继承。 三、车祸的补偿款是遗产么 一方车祸补偿款不是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若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则此时车祸补偿款是作为死亡赔偿金支付给当事人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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