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3)哄抢一般文物的;(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6)哄抢三次以上的。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3)哄抢珍贵文物的;(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