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补办《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出具单位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意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附注: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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