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