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关联企业的初步界定 |
释义 |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在尝试对这一现象做出反应,尽管也许还不成熟。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 (holdigcompay)和子属公司(s bsidia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在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①.在欧洲,如欧共体或法国,其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o pe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 ②。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③.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 (Koze),即关联企业(Veb deeUteehm)-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④。其所谓关联企业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①.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 ②.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在我国,人们已经开始在使用关联企业这一用语了。但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则仅见于我国的税法之中 ③.根据我国税法中的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④。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作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现象存在的关联企业这种企业联合体已经逐渐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尽管有关的规定仍然是初步的、自发的、不系统的。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亦可以看出,即使是在法律概念上,尚未有公认的标准为人们所广泛的接受。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我们需要首先从学理上给关联企业下一个定义: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这里所谓特定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所谓特定的手段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联锁或表决权协议等方法: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是特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如属非独立法人,则谈不上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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