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原则,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办理出入境事务需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就业、升学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2、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3、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群众可通过渝快办警快办平台电子文书、派出所窗口、邮寄送达3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办结,需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需向异地相关部门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